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112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宏泽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东城人家33号楼2**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计277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