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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112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宏泽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东城人家33号楼2**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计277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