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3414号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