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01民初3736号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13幢1单元11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高,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琪,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理市喜洲镇翔龙饭店,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喜洲镇喜洲村委会大丽路西(喜洲安置新区)。
经营者:张泽生。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喜洲镇翔龙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朱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