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洱源荣乐园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30民初946号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43765515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琪、杨立高,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洱源荣乐园饭店。
经营场所:洱源县邓川镇邓川菜市场旁。
经营者:杨加梅。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洱源荣乐园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玉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