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洱源邓川聚丰园农家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30民初944号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43765515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高、张雪琪,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洱源邓川聚丰园农家饭店。
经营者:李进娜,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洱源邓川聚丰园农家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洱源邓川聚丰园农家饭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洱源邓川聚丰园农家饭店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小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