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30民初945号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幢*单元**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437655152。
法定代表人:李清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高、张雪琪,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洱源下山口清真海稍鱼馆。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民委员会下山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0MA6LMFRN8C。
经营者:***。
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洱源下山口清真海稍鱼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洱源下山口清真海稍鱼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云南简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