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201民初468号
起诉人: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52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纪金岭,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630248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博微广成)和被告二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四创电子)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人民币1116494.76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安徽博微广成和被告二安徽四创电子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72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36494.76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且末监狱(以下简称且末监狱)在未付的合同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三且末监狱系二号高度戒备监狱建筑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二安徽四创电子系二号高度戒备监狱建筑智能化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原告与被告二安徽四创电子系长期合作关系,在被告二安徽四创电子的要求和指示下,原告与被告一安徽博微广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新疆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九团且末监狱二号高度戒备监狱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项目,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85%,经审计后付至竣工结算总额的100%。2019年1月12日,案涉二号高度戒备监狱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早已经达到付款条件。依据原告的工程量结算清单,被告一安徽博微广成需支付原告合同款1716494.76元。但被告一安徽博微广成在支付600000元合同款后,就一直拖延支付剩余合同款,截止目前仍拖欠合同款1116494.76元。综上,原告认为付款条件早已成就,被告一安徽博微广成和被告二安徽四创电子早应结清合同余款,但却拖延不付,其延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相当于合同预算总价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暂按照合同法所支持的上限百分之三十确定违约金为720000元。被告三且末监狱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告三且末监狱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第一被告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本合同执行中若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调不能解决,本合同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甲方为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柴国政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