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691号
原告: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D幢529-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刁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雯
书 记 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