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2182号
原告:***,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630248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D幢529-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5层、19-21层、艮园小区17幢101室、艮园小区17幢1**20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贞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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