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9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630248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52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15839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公园巷****楼****。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50000元、利息20934元、律师费22400元、违约金2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2元、案件受理费471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580元,合计6283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00000元,剩余执行款项及本案的执行费,双方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