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远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淇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2226号
原告:***,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远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林扒镇张吴岗村398号。
法定代表人:翟健。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钧。
被告:窦腾,男,住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远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淇源建筑有限公司、窦腾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款17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窦腾于2018年在被告河南远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南淇源建筑有限公司任项目负责人。2018年11月份,被告窦腾找到原告分别让其为二被告公司在邓州市开发的盛世苑、孙寨小学及邓州市三院(××医院)做挖机工程,当时约定每小时140元,工程结束后,项目负责人窦腾为原告出具结算清单,原告在被告河南远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共挖了105小时,共计14700元,在被告河南淇源建筑有限公司处共挖了22个小时,共计308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主体资格不完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建闪
书记员徐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