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辖终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97071Y。
法定代表人:申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湖路15号青青佳苑A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74907739。
法定代表人:罗玉渡,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3民初20268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签订案涉合同时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平
书 记 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