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7民初1116号
原告:重庆环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长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411663。
法定代表人:刘中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林,中耀(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环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环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环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13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尾款14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欠凭条,载明了支付期限。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起诉来院。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3日,原告、被告、案外人四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方进行了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4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欠凭条,再次确认被告欠原告防水材料货款145000元,并于2019年10月30前一次性以现金/转账支付方式全部还清。案外人四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案外人将对账单中确认的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收取款项。
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述了欠款的金额、支付时间,被告回复“我尽快”。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欠凭条、对账总表、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出具的结欠凭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时支付拖欠145000元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500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虽然双方并未书面约定违约条款,但是被告未按照欠条载明的时间付款,其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将其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环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5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环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驳回原告重庆环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敖 华
人民陪审员 廖光玉
人民陪审员 辜忠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文静
书 记 员 王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