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3民初2782号
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24-7-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邻水县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质监局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迅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高滩川渝合作示范园2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县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迅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邻水县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迅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邻水县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迅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0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