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20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1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173781.25元,违约金33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7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我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大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不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做终本约谈笔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毅
审判员 王晓华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