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11民初1048号
原告: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2号楼北段西侧滨河港湾商住楼5单元自南向北1-2层第4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榆林乡新长北线与经十一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