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民初2758号
原告: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2号楼北段西侧滨河港湾商住楼5单元自南向北1-2层第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97316995X。
法定代表人:周润东,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榆林乡新长北线与经十一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317542828E。
法定代表人:李慎利,执行董事。
被告:**烽,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河南嘉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