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1685号
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榆林乡新长北线与经十一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 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