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6109号
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32351。
法定代表人:陆垚,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2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77099599A。
法定代表人:韩大庆,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男,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凡,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7元,减半交纳90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杰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显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