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破申13号
申请人:重庆诗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都督大道111号7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AWUC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泰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2193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2024年1月3日,重庆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重庆泰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泰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4年1月23日,重庆诗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庆诗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前述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诗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泰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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