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破申623号 申请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某控股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不同意破产清算,称其经营情况不尽如意,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未达到资不抵债程度,正在筹措资金还清申请人债务。 本院查明,某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企业总部管理等。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193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某控股有限公司返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报酬20万元及利息等。该判决生效后,某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105执97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除划扣回执行案款22507.92元外,未发现某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为由,裁定终结(2024)渝0105执9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现有生效判决确认某控股有限公司欠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故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破产清算申请主体。某控股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债务,故某控股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某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某控股有限公司虽主张其不符合资不抵债条件,但并未提举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某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