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464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秀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联系电话:13627******
法定代表人:王开祥,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办坡底村杜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QHOB34。
法定代表人:董**。
被告: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465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35313020。
法定代表人:杨震峰。
被告:凯渥利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
区天生街道人民村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JU9R13。
法定代表人:李茂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凯渥利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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