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183号
申请人:成都信力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书院街145号1栋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全,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465号附26号。
法定代表人: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成都信力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包含不限于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开户、账号3100××××0447;在重庆银行人民路支行支行开户,账号2001××××8959),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450000元为限额,在网络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