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463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秀才路1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王开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办坡底村杜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QHOB34。
法定代表人:董**。
被告: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935313020。
法定代表人:杨震峰。
被告:凯渥利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人民村**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JU9R13。
法定代表人:李茂梅。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凯渥利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