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101号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MRXA34。
法定代表人:查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465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31302C。
法定代表人:杨震峰。
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蓝光昆仑中心商务办公楼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333326。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
被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9RQ05。
法定代表人:颜永亮。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50元,均由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 纬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 冬 妮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