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103号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MRXA34。
法定代表人:查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庆,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蓝光昆仑中心商务办公楼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333326。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465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31302C。
法定代表人:杨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秦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33号2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4668138H。
法定代表人:杨业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9RQ05。
法定代表人:颜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邦瑞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秦杨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50元,共计3700元,由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雪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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