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5725号之一
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01-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110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裝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202817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裝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5元,减半收取689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伍晶晶
书记员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