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075号
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
法定代表人:王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长寿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
法定代表人:彭永波。
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媛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