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1599号
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01-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110901。
法定代表人:王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正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89430841。
法定代表人:何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欣,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安祥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杨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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