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骏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康德国际1号写字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110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案款565346.92元及利息。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3执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红
审判员*强
审判员*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