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兆良与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485号之二
原告:陈兆良,男,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云,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F组团14号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L083XH。
法定代表人:胡应君。
被告: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龙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92909D。
法定代表人:邓智。
被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蓝安大道三段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3RLKX2G。
法定代表人:吴锋,董事长。
原告陈兆良与被告申请人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0年9月29日,原告陈兆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兆良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兆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28元,减半收取计10364元,由原告陈兆良负担。
审 判 长  曹琳娜
人民陪审员  卢如炳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光秀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