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不动产登记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0503执保94号之一
***不动产登记站:
关于申请人阮光阳与被申请人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落座于泸州市***东升街道蓝天路一段13号9号楼3层1号和坐落于泸州市***东升街道蓝天路一段13号9号楼4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不动产权第0××1号、第0××5号]的不动产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2021)川05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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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向远东联系电话:136××××6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