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龙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92909D。
法定代表人:邓智。
被告:***,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忠,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198610846511。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建平,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第三人:殷燕飞,男,1989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平、***、第三人殷燕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案件在依法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875元。
审判长  蒋晓勇
审判员  张 姜
审判员  范正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治文
书记员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