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财保50号

申请人:***,男,生于1995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云,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L083XH。

法定代表人:胡应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龙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92909D。

法定代表人:邓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蓝安大道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3RLKX2G。

法定代表人:吴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纳溪区××街道××路××段××号××号楼××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5号、纳溪区××街道××路××段××号××号楼××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保全金额为270万元。担保人阮明忠、石顺秀自愿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勐腊县××镇××路××号附××幢,不动产单元号:632823××4GB0××3F0××10××01号,面积:共有宗地面积486.70m2/房屋建筑面积1948.93m2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纳溪区××街道××路××段××号××号楼××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5号、纳溪区××街道××路××段××号××号楼××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阮明忠、石顺秀自愿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勐腊县××镇××路××号附1幢,不动产单元号:632823××4GB0××3F0××10××01号,面积:共有宗地面积486.70m2/房屋建筑面积1948.93m2的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莫薇

书 记 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