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22执1080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男,***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