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370号
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柳荫街5号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99183187。
法定代表人:罗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云,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71730。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
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 084.37元,减半收取5042.18元,由原告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郭 又
人民陪审员 杨永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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