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固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东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6188Q。
法定代表人:崔利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住所地孝感市孝**杨家店镇桃花驿大道1420902751030024P。
法定代表人:邹国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固安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8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固安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00000元;2、要求被执行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303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本案已于2019年5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00091元。因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且现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临控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9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20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贺 理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王锦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