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安捷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广商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固安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7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67号1幢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3529114J。
法定代表人:安磊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铭,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燕燕,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固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2305-2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6188Q。
法定代表人:崔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艺,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广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固安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广商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广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广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重庆广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一佳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