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财保163号
申请人:博兴县国良气体充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625394546。
法定代表人李海花,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长鱼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化建嘉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22167632。
法定代表人:涂岳辉,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天津。
申请人博兴县国良气体充装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湖南长鱼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国良气体充装销售有限公司以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国良气体充装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鱼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国良气体充装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丹丹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