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239号
原告: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二段2号2幢-4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26936597D。
法定代表人:丁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QG9B。
法定代表人:黄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妍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