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200号



申请人: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26936597D。

法定代表人:丁景辉。

担保人:李杨,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担保人:何晓庆,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415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杨与何晓庆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江阳区江南路三段95号11号楼6层2单元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404669号)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41551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本案担保财产:担保人李杨与何晓庆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江阳区江南路三段95号11号楼6层2单元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404669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张官茂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200号



申请人: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26936597D。

法定代表人:丁景辉。

担保人:李杨,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担保人:何晓庆,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415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杨与何晓庆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江阳区江南路三段95号11号楼6层2单元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404669号)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41551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本案担保财产:担保人李杨与何晓庆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江阳区江南路三段95号11号楼6层2单元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404669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张官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