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2646号
原告:谭天大,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谭天大与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天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天大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天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天大负担。
代理审判员莘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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