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91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37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余廷志,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容,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499号17幢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82418。
法定代表人:邹本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顺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30号6幢1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6896931C。
法定代表人:余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容,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余廷志、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顺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锐睿
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