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81民初898号
原告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6日,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日,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我公司购买家电及中央空调,计价款246000元,经催要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系夫妻关系,***自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8日,***多次在原告济南勤隆家电有限公司处购买各种家电及中央空调家庭自用或进行其他经营,共计价款246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致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电及中央空调家庭自用或用于经营,货款应及时结清,被告**与***系夫妻关系,对该款项负有共同支付的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家电及中央空调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届满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共同偿付原告济南勤隆家电有限公司家电及中央空调款24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495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剑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