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

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济某某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4513号 原告: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xxxx2-3号楼之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xxxx商用房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隆电器公司)诉被告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健星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勤隆电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硕健星豪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勤隆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和被告硕健星豪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1年4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硕健星豪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325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硕健星豪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双山街道xxxx商用房3层租赁给被告硕健星豪公司使用,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4年8月,每年8月15日支付下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硕健星豪公司交纳第一年租金750000元入驻租赁场所经营。2020年9月后未交纳租金,2020年11月底,被告硕健星豪公司以装修为由突然停止营业、人员撤离,至起诉之日一直失联。租赁场所只遗留部分健身器材。经查询,被告硕健星豪公司在2020年进行了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且公司名称由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是公司唯一股东,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约,故于2021年4月2日在《中国商报》公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硕健星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0日,出租方济***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与承租方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在xxxx商用房x-x层一处,乙方同意租赁第三层用于经营,面积3200平方米。甲方应出具与山东宏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以证明甲方有权将以上房屋进行转租(上述协议原告已提供)。在合同租赁期内,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方,由甲方负责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4年8月31日。租金支付方式:前两年,即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年租金75万元,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年租金78.75元。乙方于每年8月15日前交清下年度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产,因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给双方造成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约定,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按照对方主张本合同之年度的下一年度的年租金作为赔偿。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租金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九条9.4款中约定,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产,乙方应按照甲方主张解除本合同之年度的下一年度的年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 2、合同签订后,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第一年租金75万元并入驻所租赁场所进行经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8月15日前,交纳第二年租金即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年度租金75万元。 庭审过程中,勤隆电器公司称,硕健星豪公司于2020年11月底以装修为由停止营业、撤离相关工作人员,目前一直失联。 3、合同履行过程中,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将所租赁的涉案场所中面积约400平方米租赁给案外人济南市章丘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年租金10万元。2020年10月13日,勤隆电器公司就该部分场所与济南市章丘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5日,前两年租金为10万元/年,后两年租金为11万元/年,济南市章丘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 4、勤隆电器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在《中国商报》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公告》,内容为,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公告方(出租方)与贵方(承租方)就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xxxx商用房3层签订《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租金为75万元/年,交租时间为每年8月15日前交清下年度租金。贵方自2020年8月15日开始逾期支付下年度租金,经多次催收,贵方未缴纳,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九条第4款约定,已满足由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因贵方停止经营、无法联系,出租方无法通过现场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贵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现出租方特登报声明如下:1.自本公告登报之日,即视为出租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自登报之日起视为送达给贵方,即日生效。2.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贵方不再享有合同之任何权利,出租方有权任意处分原合同租赁之物业,贵方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承租物业的全部搬迁、清场工作。逾期未搬迁、清场的,视为贵方放弃放置在承租物业的所有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3.贵方所拖欠我方的房屋租金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我方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硕健星豪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1年4月2日解除;判令被告硕健星豪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325000元[(75万元-10万元)/2即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半年的租赁费)],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请求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多次变更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公司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勤隆电器公司与山东宏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勤隆电器公司与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勤隆电器公司与济南市章丘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企业信息、中国商报报纸公告等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济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公司在支付第一年租金后,下一年度的租金未按约缴纳,且已不再实际经营,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双方合同目的已不能达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在无法联系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在《中国商报》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公告,应视为双方即日解除租赁合同。 关于租金,涉案场所面积约400平米的部分现已以10万元/年租赁给案外人济南市章丘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且已实际支付了租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租赁费325000元[(750000元-100000元)/2],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情况下,现原告主张**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支持。 被告硕健星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抗辩权,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电器有限公司与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日解除; 二、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济***电器有限公司租金325000元; 三、**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济***星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