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

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济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1547号 原告: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龙昌新座2-3号楼之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鹿武珂。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鹿武珂,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鹿武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