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桦谊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桦谊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阎修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2执4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桦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号大塘路口君临天下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82700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洞塘居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8024627L。
法定代表人:阎修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阎修文,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石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桦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修文、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阎修文下落不明,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