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财保143号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岳阳市开发区柯唯***,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开发区。
经营者刘某某。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被申请人莫某某,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住华容县。
被申请人岳阳市亚细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纪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市博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岳阳博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被申请人岳阳奥米茄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湖南迈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被申请人詹某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沪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叶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王乡。
被申请人岳阳强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被申请人肖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孙某某,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关于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开发区柯唯***、岳阳市亚细亚工贸有限公司、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莫某某、岳阳市博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岳阳博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周某某、岳阳奥米茄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迈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某某、罗某某、岳阳沪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某某、叶某、岳阳强敏广告有限公司、肖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开发区柯唯***、岳阳市亚细亚工贸有限公司、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莫某某、岳阳市博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岳阳博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周某某、岳阳奥米茄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迈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某某、罗某某、岳阳沪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某某、叶某、岳阳强敏广告有限公司、肖某、孙某某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开发区柯唯***、岳阳市亚细亚工贸有限公司、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莫某某、岳阳市博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岳阳博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周某某、岳阳奥米茄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迈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某某、罗某某、岳阳沪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某某、叶某、岳阳强敏广告有限公司、肖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