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与重庆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2282号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5750XG。
法定代表人:汤伟,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2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56651L。
法定代表人:金凯,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诉被告重庆林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7.76元,减半收取1773.8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93.88元,由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负担。
审 判 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记员谭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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