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633号
原告:张学银,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平,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颖,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克。
原告张学银与被告方颖、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张学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学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珂嘉